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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判解評析:醫與法的交錯!

醫療訴訟判解評析:醫與法的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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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8607309
邱玟惠
元照出版
2018年5月01日
227.00  元
HK$ 204.3  






ISBN:9789578607309
  • 叢書系列:醫事法律
  • 規格:精裝 / 520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醫事法律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將近年重要醫療訴訟判決完整收錄,並區分行政、民事與刑法類型,利於檢索閱讀。



      .每篇介紹判決事實概要與判決摘要,由各作者帶領讀者迅速了解判決歷審與理由,再進行評論。



      .深入淺出地講解醫療上的因果關係判斷、醫療美容、病歷在證據上的地位、醫療過失認定等常見的醫療糾紛,內容實用且難易適中。



      .本書作者多具有醫療與法律雙重背景,能從不同面向分析判決,更能在醫療與法律的交錯中尋求平衡。


     





    林 序�林萍章

    吳 序�吳志正



    ◎醫療行政法

    •H1N1疫苗接種救濟案(一):預防接種救濟審議小組之合法組成、預防接種救濟因果關係之認定�邱玟惠�1

    •H1N1疫苗接種救濟案(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簡評�林聿騰、邱泰錄�19



    ◎醫療民事法

    •子宮全切除致腎摘除案:事實說明自己法則�吳志正�47

    •拔牙併發頸椎動脈剝離案:醫療契約定性、事實說明自己法則、表現證明法則�吳志正�63

    •美容醫學植入材質不同案:美容醫學之說明義務�廖建瑜、吳振吉�77

    •脊椎開刀致殘障案:醫療傷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陳姵吟、石蕙慈�105

    •胎兒肢體缺損產前超音波未檢出案:產前超音波的極限�吳志正、蕭奕弘�135

    •車禍腦傷術後照護失當案:謎樣的損害賠償範圍�吳志正、張文毓�175



    ◎醫療民、刑事法

    •舟狀骨骨折誤診案:中西醫學之交錯�陳俞沛、李貞瑩�221



    ◎醫療刑事法

    •感染性心內膜案:醫療常規與醫療糾紛鑑定�林萍章�253

    •藥源性史蒂文強森症候群案:醫師違反告知義務之刑事責任�吳志正、廖建瑜、姚念慈�269

    •急診腦出血案:病歷是證據之王嗎?�林萍章、王俊彥�307

    •氣喘病患健檢服用Inderal案:變更自訴法條�王乃彥、吳志正、廖建瑜、姚念慈�351

    •婦產科診所CPR案:急救與重傷害�王宗倫、林書慧�389

    •洗腎透析管鬆脫致死案:護理人員之刑事過失�邱慧洳、姚念慈�421

    •心導管治療手術案:心包膜填塞的結果不法�林萍章、呂寧莉�457





    林序



      常有醫學生問我,一定要學法律嗎?乖乖作個有倫理的醫師不夠嗎?就以手術前的告知說明為例,病人自主權倫理的建立非常緩慢。西方世界一直到1947年,才於「紐倫堡綱領」提出「同意的合法性」乃人體實驗之基本原則。1964年,「赫爾辛基宣言」提出人體實驗時,須說明已經得到同意。然而,此時著重的是「人體實驗」時,須獲得受試者同意,方可進行。一直到1981年,「里斯本宣言」方才提出所有病人於受到充分說明後,有接受或拒絕治療的權利。然而,法律處罰未說明的醫師卻早至1767年在英國的案例。那是第一個因醫師未經病人同意而治療病人,因而被判刑的例子。也因此確定了同意書在醫療糾紛上的地位。1894年,德國最高法院於「骨癌截肢」 的判決中認為:「即使該醫療行為在醫學上係正確、成功的 處置且治癒,若未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侵襲行為 該當傷害罪。」1905年,美國的Mohr v. Williams以及1914年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之案件認為未獲得病人同意所進行之治療係對病人身體之不法接觸與暴行(assult and battery),而對醫師課以損害賠償責任。當時,法院所關注的是醫師在開刀前需取得病人同意書,尚不注重說明。但是1957年,Salgo v. Leland Stanford以及1960年Natanson v. Kline(乳房切除後之女性病人接受鈷照射,造成胸部嚴重損傷)之案件確立了,在病人同意前,醫師負有對病人說明之義務。後者之判決更提出「就疾病之性質、治療內容、成功之可能性,或者其代替之治療、可能發生對身體產生無法預期之不幸結果之事態等,應盡可能以容易理解之言語向病人解釋、說明」。1973年,美國醫院協會通過「病人權利典章」,將Informed consent法理典章化。1990年,美國制定「病人自己決定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從而,倫理(1981年的里斯本宣言)是趕不上法律的進度,而總有一個倒楣的醫師被抓來祭旗。可是,為了不讓第二個醫師踏入同一個陷阱,特定重要判決必須讓所有醫師周知。故而,了解法院判決是調整醫療行為的重要依據。



      醫學生又問,依照實證醫學(即醫療常規)行醫不夠嗎?是不夠的,2017年一個非常轟動的最高法院判決卻說「醫療常規只是最低醫療水準」。故而,了解法院判決是調整醫療行為的重要依據。



      醫學生再問,外國法院對醫療過失刑事判決皆以「重大過失」為依據,醫療法第82條也修正了,不是可以鬆一口氣了嗎?姑且不論,目前尚無引用新法的判決出來,新法是否具有「重大」意象,仍見仁見智。然而,某些重量級檢座卻說「重大在我心」。故而,了解法院判決是調整醫療行為的重要依據。



      醫學生垂頭喪氣的說,難道沒有法官堅持法律原則而判決嗎?有啊,許多最高法院法官在新竹小醫院的急診腦出血案中,堅持證據法則的用心,令人感動。被告醫師在更五審後獲得平反。故而,了解法院判決是調整醫療行為的重要依據。



      醫學生重燃生機的說,那我要從哪裡得到同一判決不但有醫學的意見,又有法學的見解呢?有啊!《月旦醫事法報告》每期都有的〈學習式判解評析〉可符合你的需要。此外,也將集結成《醫療訴訟判解評析──醫與法的交錯!》一書,方便閱覽,一次看清法院的思維。雖不至「依法行醫」,但至少能「行醫順遂、醫病和諧」!


    林萍章




    其 他 著 作
    1.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九版)
    2. 民法總則逐條釋義
    3.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八版)
    4. 借名登記契約之實務爭議探討(二版)
    5.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七版)
    6. 藥事管理法制(一):用藥安全與專業責任
    7.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六版)
    8.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五版)
    9.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四版)
    10.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
    11. 借名登記契約之實務爭議探討
    12.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三版)
    13.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二版)
    14. 論人體、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於民法上之權利結構
    15. 民法物權逐條釋義
    16. 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
    17. 譜出生物科技法之妙音美律:生物科技法學方法之理論與實踐